所報進口汽車貨主僅未報明其選擇性附件,如何處分一案,准照所擬方案3方式辦理。
附件:海關總稅務司署68/12/20台部驗第1491號函
謹擬具處理方案3種,報請 鈞部核示,俾便遵循。方案1:不論對象,就漏未申報選擇性附件,僅予增估稅放,免予依海關緝私條例及貨物稅條例處罰。方案2:不論對象,僅就該未申報之選擇性附件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及貨物稅條例第18條第1項第5款(編者註:現行條例第32條第3款)規定處罰,而不及於整體汽車。方案3:私人進口自用舊車,比照處理進口行李方式,如未報明選擇性附件,僅予增估而予免罰;如屬汽車代理商或貿易商進口而未予報明者,則分別依方案2規定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