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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重複申請沖退稅捐案件按其可能溢額沖退進口稅額2倍計罰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2357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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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對重複申請沖退稅捐案件,先須查明受處分人所申請沖退稅捐之進口憑證有無餘額,再從輕按其可能溢額沖退進口稅額2倍計罰,如其進口憑證之餘額小於重複申請之沖退稅額者,從其餘額核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