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領回之扣押器物可公告拍賣保管其價金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957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扣押之運輸工具及其所載貨物,如查無走私積極事證,經核定發還並通知原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限期領回,未獲辦理者,可參照海關緝私條例第20條之立法意旨公告拍賣,並保管其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