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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9: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領回之扣押器物可公告拍賣保管其價金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957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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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之運輸工具及其所載貨物,如查無走私積極事證,經核定發還並通知原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限期領回,未獲辦理者,可參照海關緝私條例第20條之立法意旨公告拍賣,並保管其價金。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