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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不論原料是否經過加工如已依規定出口得免徵滯納金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7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755834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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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進口供加工外銷之原料稅捐記帳,不論該原料是否經過加工,如經查明確已在規定沖退稅期限屆滿前出口(含視同出口),或在規定申請沖退稅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出口(含視同出口)者,均得依關稅法第52條但書(編者註:現行法第79條第2項)第5款規定免徵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