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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21: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不論原料是否經過加工如已依規定出口得免徵滯納金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7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755834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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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供加工外銷之原料稅捐記帳,不論該原料是否經過加工,如經查明確已在規定沖退稅期限屆滿前出口(含視同出口),或在規定申請沖退稅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出口(含視同出口)者,均得依關稅法第52條但書(編者註:現行法第79條第2項)第5款規定免徵滯納金。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