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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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銷品原料可退稅捐占成品出口FOB價格1%以下不予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8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2136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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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簡化退稅,如外銷品所用之原料其可退稅捐合計占成品出口FOB價格1%以下者,即由海關逕予剔除不予退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