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4: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銷品原料可退稅捐占成品出口FOB價格1%以下不予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8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2136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為簡化退稅,如外銷品所用之原料其可退稅捐合計占成品出口FOB價格1%以下者,即由海關逕予剔除不予退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