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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已稅進口車輛因失竊被運往國外後尋獲領回係原貨復運進口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5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5021380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對已完稅之進口車輛,因失竊被運往國外,經報案後尋獲,由有關單位通知失主領回1年內復運進口,並經查明廠牌、引擎號碼、汽缸容量、車身號碼等相同,確係原貨復運進口,且提供足資證明原已繳納進口稅捐之文件者,准免再課徵進口稅捐。說明:二、由海關代徵之貨物稅、營業稅比照關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