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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22: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已稅進口車輛因失竊被運往國外後尋獲領回係原貨復運進口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5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5021380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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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對已完稅之進口車輛,因失竊被運往國外,經報案後尋獲,由有關單位通知失主領回1年內復運進口,並經查明廠牌、引擎號碼、汽缸容量、車身號碼等相同,確係原貨復運進口,且提供足資證明原已繳納進口稅捐之文件者,准免再課徵進口稅捐。說明:二、由海關代徵之貨物稅、營業稅比照關稅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