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關稅法52條或以暫准通關證方式進口物品售與或贈與符合免稅規定者免徵關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7062057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廠商依關稅法第30條(編者註:現行法第52條)規定或使用貨品暫准通關證方式進口之物品,售與或贈與符合關稅法或海關進口稅則增註免稅規定並持有免稅證明文件者,同意免徵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