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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人經法院裁定驅逐出境且無法繳清罰鍰或提供相當擔保者得解除其出境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7010104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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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編者註:外國人)因滯欠海關緝私條例罰鍰,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原應繳清全部罰鍰金額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得解除其出境限制。惟如經法院裁定應予驅逐出境且確實無法繳清全部罰鍰或提供相當擔保者,本部同意解除其出境限制並驅逐出境。另嗣後類此案件,同意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