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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泊港外籍遊艇所持自衛槍械彈藥應查驗封存原艇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1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2389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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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泊港外籍遊艇所持自衛槍械彈藥仍以比照「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43條(編者註:現行辦法第49條)之規定,由關查驗後封存原艇為宜。惟為兼顧安全需要,對泊港之外籍遊艇請通知港務警察所加強監視。另外,於遊艇開航出港前,由海關派員查核原封之械彈是否完整無缺,如有短少,當不准其開航並立即通報有關治安單位查究,以防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