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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1: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泊港外籍遊艇所持自衛槍械彈藥應查驗封存原艇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1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2389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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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港外籍遊艇所持自衛槍械彈藥仍以比照「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43條(編者註:現行辦法第49條)之規定,由關查驗後封存原艇為宜。惟為兼顧安全需要,對泊港之外籍遊艇請通知港務警察所加強監視。另外,於遊艇開航出港前,由海關派員查核原封之械彈是否完整無缺,如有短少,當不准其開航並立即通報有關治安單位查究,以防不法。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