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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新事證影響貨物為大陸物品之認定於報請鑑定結果確定前准予押款放行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6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090002593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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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所報廠商報運貨物進口,其原產地經進口地關稅局認定為中國大陸,進口人不服,由進口地關稅局送貴總局(編者註:財政部關稅總局)「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委員會」審理之案件,可否准許在結果未確定前辦理押款放行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說明:查進口貨物是否為大陸產製之認定結果,往往關係來貨有無逃避管制情事,甚或進口人是否涉有刑責問題,海關於認定時本應審慎為之。因此貨物如經進口地關稅局認定原產地為中國大陸時,該關稅局在作成處分書前自得斟酌應否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該關稅局確信其認定無誤,進口人說辭無足採信,自應俟此一程序完成後即掣發處分書;惟如進口人於陳述意見時提出新事證,致使進口地關稅局對其初步認定結果產生懷疑時,應屬海關認定有疑義之案件,即可依據「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第5條(編者註:現行「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4條)規定報請貴總局會同有關機關及學者專家會商,此類案件在結果確定前,准予辦理押款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