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0:27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前進口之菸酒之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因解散、結束營業或其他因素致無法查考時,得以該菸酒之經銷商、代理商或販賣業者名稱及地址標示之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庫字第○九二○三五一○八九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前進口之菸酒,未依「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標示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者,如該菸酒之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因解散、結束營業或其他因素致無法查考時,得以該菸酒之經銷商、代理商或販賣業者名稱及地址標示之。該標示名稱之業者應對消費者負責。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