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條有關遺產稅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之
申請及核發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納稅義務人有特殊原因,在繳清遺產稅前需辦理產權移轉,經提供符
合下列各款規定之納稅保證且經審酌准予移轉對將來遺產稅(含滯納
金、利息、罰鍰)之徵起無影響者,得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一)納稅保證符合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
(二)納稅保證之價值,與遺產稅應納稅額(含滯納金、利息、罰鍰)相
當。但遺產稅應納稅額(含滯納金、利息、罰鍰)大於「需辦理產
權移轉之標的」價值時,納稅保證價值得與「需辦理產權移轉之標
的」價值相當。遺產稅核定前案件,其應納稅額(含滯納金、利息
、罰鍰)能估算者,得以估算數為準。
依前項第二款但書規定提供之納稅保證如為遺產標的時,遺產中除「
需辦理產權移轉之標的」外,其餘遺產之價值應大於遺產稅應納稅額
(含滯納金、利息、罰鍰)。所稱其餘遺產,不包括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十五條規定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第十六條第十二款規定之財
產、遺產總額中業經繼承人提領或動用之現金或存款。
三、納稅義務人有特殊原因在繳清遺產稅前須出售被繼承人所遺集保帳戶
之上市(櫃)股票、集保帳戶之興櫃股票,稽徵機關得就該須出售之
股票,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作業方式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向稽徵機關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繼承人全體簽章之申請書,應載明:
(1)出售股票原因。
(2)變現計畫。(附註 1)
(3)售得款項同意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2.繼承人全體簽章經向所屬證券商切結之聲明書。(附註 2)
3.交割銀行之履約保證書,應載明:
(1)保證事由。(附註3)
(2)保證金額:指股票售得款項。
(3)保證期間: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之日起至該股票售得
款項全數匯入稽徵機關指定之銀行帳號止。
(二)稽徵機關審查及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納稅義務人檢附之文件,經審查符合規定且於確認交割銀行之履約
保證書屬實無誤後,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附註 4),副本抄送證
券商、集保公司、交割銀行及股務代理機構。
(三)稽徵機關處理.入款項
售得款項全數匯入稽徵機關指定之銀行帳號後,其屬申請繳納被繼
承人綜合所得稅案件,於繳納後有餘額者,連同上開匯入款項於該
專戶孳生之利息,繳納遺產稅(含滯納金、利息、罰鍰)後,仍有
餘額者,退還當事人。
四、納稅義務人有特殊原因在繳清遺產稅前須出售被繼承人所遺未上市(
櫃)股票、非集保帳戶之興櫃股票,稽徵機關得就該須出售之股票,
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作業方式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向稽徵機關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繼承人全體簽章之申請書,應載明:
(1)出售股票原因。
(2)移轉之股票明細。
(3)售得款項同意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2.買賣契約書。(附註 5)
(二)稽徵機關審查及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1.納稅義務人檢附之文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函復納稅義務人俟
售得款項全數匯入稽徵機關指定之銀行帳號後,再行核發同意移
轉證明書,供其辦理移轉登記。副本抄送買受人、該股票所屬公
司或其股務代理人(附註 6)。
2.稽徵機關確定售得款項全數匯入後,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並副知
買受人。
(三)稽徵機關處理匯入款項
售得款項全數匯入稽徵機關指定之銀行帳號後,其屬申請繳納被繼
承人綜合所得稅案件,俟其將產權轉讓予買方之相關證明文件(含
買方出具之證明)送交稽徵機關查證無誤後繳納;有餘額者,連同
上開匯入款項於該專戶孳生之利息,繳納遺產稅(含滯納金、利息
、罰鍰)後,仍有餘額者,退還當事人。
五、依前二點規定出售之股票,售價應符合市場一般客觀公正行情。其經
稽徵機關審酌依該售價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對將來遺產稅款之徵起
有影響者,得不予核發。
六、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銀行存款,繳納被繼承人綜合所得稅
之案件,稽徵機關可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免由納稅義務人另行提供
納稅保證。但同意移轉之金額,不得大於按被繼承人所得總額比例計
算之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綜合所得稅額。
七、經稽徵機關依第二點至第四點規定同意移轉之財產,其售得款項應列
入納稅義務人有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確有困難不
能一次繳納現金」之考量。
附註
1.變現計畫,應敘明股票名稱、股數、公司地址、股務代理人、繼承
股票之繼承人及其所屬證券商、交割銀行帳號、集保帳號及變現期
間等。
2.聲明書應載明「同意股票(名稱、股數),經由繼承人××所屬×
×證券商××帳戶,於變現期間(起迄日期)售出,售得款項經由
繼承人××名下××銀行(交割銀行)××帳號匯入稽徵機關指定
之○○銀行○○帳號。上開事項未經稽徵機關之同意不得任意變更
。」
3.「保證事由」範例如下:
被保證人(股票之繼承人姓名)及其他繼承人(姓名),為向◎◎
國稅局申請核發遺產稅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以便於被繼承人**
*遺產稅繳清前,將其所遺股票(名稱、數量)移轉至被保證人×
×證券××帳號,並於×年×月×日至×年×月×日(變現期間)
間售出,售得款項於證券商匯入被保證人交割銀行帳號之日,即匯
入國稅局指定之○○銀行○○帳號,特由本行(保證銀行)開具保
證書負責保證,被保證人就上開股票之售得款項,於證券商匯入其
交割銀行帳號之日,即全數匯入國稅局指定之上開銀行帳號,其未
匯入或未全部匯入者,即由本行就保證金額或差額,匯入◎◎國稅
局指定之銀行帳號,絕無異議,並願放棄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先訴
抗辯權。
4.同意移轉證明書應載明「股票為被繼承人***遺產,遺產稅尚未
繳納,僅同意移轉至繼承人××名下,並於×年×月×日至×年×
月×日(變現期間)由其××證券××帳號售出,該股票不得辦理
領回、質權設定、出借、信託或以其他方式移轉(例如:私人間直
接讓受、匯撥其他帳號、借戶賣出),該股票售得款項仍屬被繼承
人***遺產,僅得由繼承人××之××銀行帳號匯入本局○○銀
行○○帳號,不得挪作他用,其有違反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
十條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內容。
5.買賣契約書應載明「買賣標的屬被繼承人***遺產,因遺產稅尚
未繳清,須俟售得款項全數匯入稽徵機關指定之銀行帳號後,稽徵
機關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供買賣雙方辦理移轉登記」。
6.稽徵機關核發之同意函,內容如下:
主旨:台端申請先行出售被繼承人***遺產(股票名稱、股數)
,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儘 速
說明:一、復台端○年○月○日申請書。二、請於○日內將售得款
項全數匯入本局指定之銀行帳號,不得挪作他用。三、俟售
得款項全數匯入上開指定帳號後,請知會本局核發同意移轉
證明書,俾供買賣雙方辦理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