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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庫集中支付運用跨行通匯系統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庫字第1030369649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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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政部國庫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國庫集中支付庫款撥匯作業更臻安全與迅速,由中央銀行國庫局(以下簡稱國庫局)自國庫存款戶預撥撥匯基金,並運用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金公司)跨行通匯系統,將受款人應領之款項,即時撥匯存入其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特訂定本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有關撥匯基金及運用跨行通匯系統辦理庫款支付事務等處理,除悉依國庫集中支付作業要點及金融資訊系統跨行業務處理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外,並由本署會同國庫局與財金公司訂立委託合約據以辦理。

三、本署辦理庫款支付所撥匯各金融機構間帳戶之款項,交各金融機構在中央銀行業務局共同開設之八十七號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辦理。

前項庫款撥匯作業,由國庫局依撥匯基金額度,自國庫存款戶撥轉至上開本署帳戶,其調撥清算依照下列方式:

(一)調撥:國庫局於每日庫款撥匯作業前,在國庫存款餘額內依撥匯基金額度辦理撥轉作業,如撥匯基金不足支應或有其他特殊需求時,則由本署簽發受款人為中央銀行業務局八十七號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之國庫支票據以辦理撥匯。
(二)清算:本署視撥匯基金使用狀況,將先行撥匯款之總金額,簽發受款人為中央銀行業務局八十七號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之國庫支票,送國庫局結算。

前項送存國庫局之國庫支票,得轉換成電子資料,以連線方式傳送。

四、本署辦理撥匯時,應將庫款支付資料含受款人指定存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含分支機構)、帳號、戶名及金額,逐筆登錄、查核並轉錄成傳送檔,以連線方式傳送財金公司。

        財金公司接受前項庫款支付資料傳送檔,應即依金融資訊系統跨行作業有關規定,先予確認無誤後再行傳送至解款銀行。

五、財金公司對受託撥匯之庫款,應負責以即時連線方式傳送至解款銀行,由其存入受款人帳戶。但若財金公司或解款銀行因電腦或線路故障,無法立即修復時,滯留財金公司尚未傳送之撥匯資料,則應於當日以媒體送達解款銀行總行,並應嚴防重複入帳。

          為備查詢需要,前項庫款撥匯紀錄檔應保存6個月。

六、為確保庫款撥匯安全,本署與財金公司應訂定通訊碼與基碼,除定期換碼外,必要時亦得換碼。

本署與財金公司間,為應必要時傳送媒體,雙方應互換印鑑卡。媒體傳送時,應加封套密封,並押蓋原存印鑑。

七、解款銀行接受撥匯款項,應即依規定入戶,若發現帳號錯誤、帳戶註銷或戶名不符時,應即依金融資訊系統跨行作業有關規定辦理退匯。

八、退匯款項,應暫存中央銀行業務局八十七號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備撥,以待本署辦理改匯或支出收回。

九、庫款撥匯遇退匯時,本署查明退匯原因後,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改匯:依更正資料再匯。
(二)支出收回:依下列二種方式擇一辦理:

1.自調撥或清算金額中扣除各支用機關填製之支出收回書金額後,簽發國庫支票辦理繳庫。

2.自中央銀行業務局八十七號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餘額扣抵後辦理繳庫。

十、國庫集中支付跨行撥匯之手續費,按每筆含自本署傳至財金公司經解款銀行入受款人帳戶之全程為計費單位,每月結算一次,並由財金公司依合約標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