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作業規定依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第
四點訂定之。
二、進口貨物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案件,其
違章情節較輕者,得按下列規定處罰。但其他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
者,適用其規定。
(一) 所漏稅額逾新臺幣五千元至一萬元者,按所漏稅額處一倍之罰鍰。
(二) 所漏稅額逾新臺幣一萬元至三萬元者,按所漏稅額處一.五倍之罰
鍰。
(三) 所漏稅額逾新臺幣三萬元至六萬元者,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之罰鍰。
(四) 所漏稅額逾新臺幣六萬元至十萬元者,按所漏稅額處二.五倍之罰
鍰。
(五) 所漏稅額逾新臺幣十萬元者,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