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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8045665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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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債權人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或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
得資料,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服務費。


第 3 條
債權人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之財產資料,應繳納服務費新臺幣二百五十
元。


第 4 條
債權人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之所得資料,應繳納服務費新臺幣二百五十
元;申請查調同一債務人二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收
取服務費。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