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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61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9005288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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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填報免稅額申報表之義務人及其填報之內容)
凡公教軍警人員及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除依所得稅法准
予免徵所得稅者外,所有薪資之受領人,均應向其服務機關、團體或事業
之扣繳義務人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載明其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准予減
除免稅額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等事項。


第 2 條
(結婚、離婚、死亡等異動之通知扣繳義務人)
薪資受領人於年度進行中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於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將
異動後情形,另依前條規定填表通知扣繳義務人。
一、結婚、離婚或配偶死亡。
二、受扶養親屬人數增加或減少。


第 3 條
(單獨列冊記載辦理異動登記)
扣繳義務人於接到薪資受領人填報之免稅額申報表後,應單獨列冊記載,
遇有異動通知者,並應辦理異動登記。


第 4 條
(扣繳之方法及其起算期日)
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薪資時,應按各薪資受領人有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人數,適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就其有無配偶、受扶養親屬人數
及全月薪資數額,分別按表列應扣稅額,扣取稅款。但依薪資所得扣繳稅
額表未達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薪資受領人遇有第二條規定異動時,其為結婚或增加受扶養親屬人數者,
扣繳義務人應自其異動發生之月份起,依異動情形辦理扣繳;其為離婚、
配偶死亡或減少受扶養親屬人數者,應自次年一月一日起,依其異動情形
辦理扣繳。


第 5 條
薪資受領人未依本辦法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五。


第 6 條
(刪除)


第 7 條
 (扣繳、免予扣繳薪資所得受領人資料之申報及扣繳、免予扣繳憑單之填
扣繳義務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扣繳及免予扣繳薪資所得稅款之
受領人 (包括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 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額,依規定格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並應於二月十日
前,將扣繳及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第 8 條
薪資所得依本辦法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並得免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第 9 條
(表格之訂定)
本辦法適用之有關表式,由財政部訂之。


第 10 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第八條,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