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財政業務,特設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 2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庫及支付業務。
二、賦稅。
三、關務。
四、國有財產。
五、財政資訊。
六、政府採購。
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八、所屬財政人員訓練機構之督導。
九、其他有關財政事項。
第 3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
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 4 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5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國庫署:規劃、執行國庫及支付業務。
二、賦稅署:規劃、執行全國賦稅業務。
三、各地區國稅局:執行各地區國稅稽徵業務。
四、關務署:規劃、執行全國關務業務。
五、國有財產署:規劃、執行國有財產管理業務。
六、財政資訊中心:規劃、執行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業務之推展及
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
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8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