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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查詢結果

資料日期 法規名稱
4181. 092.12.29 合併後公司再合併或分割原記存之土增稅准予移轉一併記存於取得土地之公司
4182. 092.12.29 企業合併購後再依企業併購法分割土地再移轉時其土增稅可予記存
4183. 092.12.29 於農用證明核發前申報移轉嗣於繳納期屆滿前補附證明者准不課土增稅
4184. 092.12.29 免稅標準所稱主要捐贈人之認定
4185. 092.12.29 公司因合併而移轉之土地因存續公司再合併或分割而再行移轉其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准一併記存
4186. 092.12.29 使用收銀機商號適用降低純益率或所得額標準之條件
4187. 092.12.29 被繼承人生前受贈之現金非屬已納遺產稅之財產無扣除規定之適用
4188. 092.12.26 司法院釋字第566號解釋之適用原則
4189. 092.12.26 各稅捐處訂定房屋稅即予開徵作業規定無抵觸法令
4190. 092.12.25 土地減免規則第17條後段所稱完成之日之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