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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查詢結果

資料日期 法規名稱
2831. 098.03.23 離島免徵營業稅實施注意事項
原名稱:離島地區免徵營業稅實施注意事項
2832. 098.03.19 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廠商辦理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案件,其額度之核給,由各關稅局依下列規定逕行核定:
2833. 098.03.19 營業人採專櫃銷貨者得於結帳次日取具進貨發票。
2834. 098.03.18 已稅菸酒因損壞變質不堪銷售經銷毀者,自菸酒實際銷毀完成之日起5年內得申請退還原納之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2835. 098.03.18 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嗣經國外供應商給予進貨折讓,其溢付稅額可核實退還。
2836. 098.03.18 本部97年11月3日台財關字第09705505100號令第1點第1款之補充規定
2837. 098.03.18 財政部受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辦法
2838. 098.03.17 縣市政府暨其所屬公所為辦理中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得函查申請補助對象之稅籍資料
2839. 098.03.12 自低度開發國家進口之原產貨物,申請適用海關進口稅則第二欄免徵關稅者
2840. 098.03.12 自低度開發國家進口之原產貨物申請免稅者得提供出口國政府機關認證之原產地證明書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