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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查詢結果

資料日期 法規名稱
2401. 100.05.06 與私有土地交雜無法單獨利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讓售原則
2402. 100.05.03 核釋遺產管理人逾限未繳遺產稅及罰鍰經移送強制執行時,應以遺產為強制執行標的之規定
2403. 100.04.29 民營工業區管理機構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向區內廠商收取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等費用免徵營業稅要件
2404. 100.04.29 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餐點,且該等餐點之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即免費營養午餐)之營業人,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2405. 100.04.29 財政部98年5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804539670號令
2406. 100.04.29 財政部9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09900178400號令
2407. 100.04.29 營業人接受學校委託辦理學生餐點如符合一定要件者依查定課稅
2408. 100.04.28 補充核釋97年7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41號令第3點及99年3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900025480號令第2點規定
2409. 100.04.28 訂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對要保機構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為新臺幣三百萬元整,自即日施行至98年12月31日止
原名稱: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對要保機構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為新台幣三百萬元整,自即日施行至98年12月31日止
2410. 100.04.28 訂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對要保機構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整,自九十六年年七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訂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對要保機構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整,自96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