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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查詢結果

資料日期 法規名稱
10031. 064.10.15 與被繼承人共有不動產之人應俟繼承登記後始能與繼承人協議分割
10032. 064.10.13 公司財產不得供作他人之擔保品
10033. 064.10.07 數人同扶養一親屬可協議由其中1人申報
10034. 064.10.07 自國外總機構進口舊機器提列折舊之計算規定
10035. 064.10.06 政府對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
10036. 064.10.02 出售房屋所付之違約金得列為費用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10037. 064.09.22 土地與房屋互易無論代價是否相當均應依法納稅
10038. 064.09.22 核准後逾期或放棄辦理資產重估價之效果
10039. 064.09.19 以郵政禮券或現金作為婚喪喜慶禮金可核實認定
10040. 064.09.19 處分資產溢價收入提列資本公積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