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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查詢結果

資料日期 法規名稱
10001. 065.03.18 承購其他公司之或有資產如已占有使用可提折舊
10002. 065.03.05 申報贈與土地之價格較公告現值為高者仍應按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核課
10003. 065.03.04 各起造人分層區分所有應無需報繳分割契稅
10004. 065.02.25 公司合併而將股票過戶應作為合併年度收益課稅
10005. 065.02.24 本法第16條第10款之死亡前5年內係指前次繼承事實而言
10006. 065.02.24 破產管理人就破產財團所為之營業行為毋庸重新辦理營業登記
10007. 065.02.20 兼職薪資之意義
10008. 065.02.12 因法律禁止規定未能辦理移轉登記准予退稅
10009. 065.02.11 自行具結記帳之公司合併時記帳額度之計算
10010. 065.01.27 廠商若主體變更應依規定重行辦理廠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