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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6:24

財政部令:依「地方制度法」第4條第2項規定,桃園縣準用「公共債務法」第10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自100年1月1日生效

主管機關: 財政部國庫署
發布機關: 財政部
發布日期: 099.12.30
發布字號: 台財庫字第09903524990號 令
異動性質: 制定
生效狀態: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
生效日期: 100.01.01
法規名稱: 公共債務法相關規定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