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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0:31

財政部函:修正「財政部所屬公股事業負責人績效評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財政部國庫署
發布機關: 財政部國庫署
發布日期: 110.11.08
發布字號: 台財庫字第11003770890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容:
一、財政部為期所屬公股事業機構負責人積極任事,以提升公股事業經營績效,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負責人指本部派任所屬公股事業之董事長、理事主席、廠長及總經理。
三、本要點適用範圍如下:
(一)本部所屬國營事業負責人,如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輸出入銀行、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及財政部印刷廠等機構負責人。
(二)本部派任之民營事業負責人,如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等機構負責人。
(三)由前開各款事業派任之直接或間接投資之轉投資事業負責人經營績效,由指派之事業準用本要點規定自行辦理評鑑。
四、本部所屬公股事業負責人應評鑑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出席董事會議情形(配分十分)
(二)對事業機構之經營成果(配分六十四分)
(三)配合政府政策,達成政策目標情形(配分二十分)
(四)其他具體優良事蹟(配分六分)
(五)其他不佳事項(按件扣分)
五、本部派任所屬公股事業負責人應每半年依後附績效評鑑表辦理自評(附表一為金融事業;附表二為非金融事業),並於每年一月十日及七月十日前,函報本部複評。
六、本部派任所屬公股事業負責人應每半年擬具次半年之「配合政府政策項目及達成目標計畫」,並於每年六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日前,函報本部複審。
七、評鑑結果,將作為本部繼續遴派之重要參考,如有總分未達八十分者,應以書面通知該事業公股負責人提報改進措施,並逐季於本部召開之公股業務研討會議中報告辦理情形,直至評鑑結果達八十分並報請部長同意後,始得解除列管。
八、前開經營績效不佳公股事業,如屬國業事業,其連續兩次評鑑結果未達八十分,得報請部長核定,予以相關人員處分。
九、前開經營績效不佳公股事業,如屬民營事業,其連續兩次評鑑結果未達八十分,得報請部長核定,函請各該事業公股代表負責人,提案各該公司董事會決議,予以相關人員刪減績效獎金處分。
十、績效評鑑表中「配合政府政策,達成政策目標程度」一項,本部將依據各政策之內容及各事業之執行成效予以考評。
十一、績效評鑑表中「其他具體優良事蹟」一項,以評鑑期間,已辦理完成者為限,並須提報相關資料供核。
十二、績效評鑑表中「其他不佳事項」一項,以評鑑期間,發生下列事項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酌予扣分:
(一)怠忽職守事項,如未依限完成本部交辦案件;未依限提報自評表;未依限提報「配合政府政策項目及達成目標計畫」;未提報聯絡人任務報告表;未提報董監事出席紀錄表等。
(二)因經營管理不當所衍生事項,如工會或員工罷工、陳情案件;顧客陳情案件;民意代表質詢案件;遭受主管機關重大處分案件等。
(三)其他不佳事項,如無故不出席立法院會議;無故不出席財政部會議。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