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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4:12

訂定「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各關使用內政部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居留證號碼資料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機關: 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 110.01.05
發布字號: 台關政業字第1106003328號
異動性質: 訂定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各關使用內政部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居留證號碼資料管理要點
容:
一、 為落實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簡稱關務署)及所屬各關使用(IZE1)快遞貨物收貨人基本檔資料維護作業資訊安全,防止透過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取得之「檢核居留證號是否有效」資料不當使用或外洩,保障個人隱私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 關務署及所屬各關為執行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十七條、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得使用(IZE1)快遞貨物收貨人基本檔資料維護作業,透過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取得之「檢核居留證號是否有效」資料,辦理外籍人士實名認證身分驗證。
三、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管理單位:關務署通關業務組(業務權限審核)及關務資訊組(資訊安全)。
(二) 使用單位:關務署及所屬各關負責快遞實名認證業務之單位。
(三) 使用人員:使用單位指定得查調資料及經配賦權限之人員。
(四) 稽核人員:使用單位及管理單位科(課)長或指定授權人(不得與使用人員相同)。
(五) 居留證資料:關務署透過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取得之「檢核居留證號是否有效」資料。
四、 使用人員管理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使用人員申請帳號權限時應依業務職權及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填寫權限申請單,經單位主管核准,函送關務署通關業務組核定後,依使用人員所屬機關,由關務資訊組或各關資訊室配賦帳號權限。
(二) 帳號使用不得使用非本人帳號,密碼不得交接予他人或共用帳號。
(三) 使用人員業務調整、離(調)職或退休時,應立即停止其使用權限,並應每半年清查一次使用權限。
(四) 連線電腦設備須設定螢幕保護密碼,使用者離開須退出使用環境,每日下班確實關機,以防止資料外洩。
(五) 電腦連線IP位址不得任意變更,IP位址如有異動應立即通知管理單位變更設定。
五、 資料安全管制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資訊安全管理分工如下:
1、 管理單位:網路安全管理及與連線主機運作維護管理、使用者帳號及權限管理。
2、 使用單位:防止資訊外洩及不當使用。
3、 稽核人員:查核使用人員運用居留證資料之實際現況、稽核使用者帳號權限管理情形。
(二) 資訊安全作業規定:
1、 資料查詢、輸出及傳送應採取適當保密措施。
2、 資料存放場所(機房),應嚴禁非相關人員進入及停留。
3、 使用人員依工作職掌查詢及運用居留證資料時,應記載於查詢紀錄檔,並保存五年供稽核人員及移民署查核。
4、 使用人員不得以電話、網路及傳真等方式傳輸居留證資料予非業務相關人員。
(三) 民眾陳情或訴願居留證資料遭洩漏或不當使用等情事,管理單位應督導相關使用單位查明處理,並函復民眾查處情形。
(四) 使用單位發生居留證資料外洩或相關資安事件,應立即通知管理單位及移民署協同處理。
(五) 使用單位或使用人員違法、不當使用或洩漏居留證資料,致當事人權益受損,發生爭議、訴訟時,使用單位或使用人員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國家賠償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負完全責任。
六、 內部稽核及督導查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稽核人員應定期對(IZE1)快遞貨物收貨人基本檔資料維護作業使用紀錄進行稽核。
(二) 稽核人員應每月產生使用紀錄報告並進行查核,如查有異常使用紀錄,應簽報使用單位主管(組長或主任) 或主管指定授權人,相關紀錄並應保存五年。
(三) 每半年辦理一次抽查作業,由稽核人員辦理,做成抽查紀錄陳報單位主管(組長或主任) 或主管指定授權人及管理單位,並保留五年備查,以備移民署實地查核使用。
(四) 移民署實地查核時,關務署及所屬各關轄下各使用單位應備妥使用人員清冊及稽核紀錄,並提供相關稽核資料。
七、 居留證資料使用完畢或使用目的消失後,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刪除。
八、 本要點未盡事項,應遵循「各機關應用移民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