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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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第34條第2項有關國有公用財產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 用或不經濟使用之認定原則
主管機關: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發文機關: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發文日期:
108.02.01
發文字號:
台財產公字第1083500055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主
旨:
國有財產法第34條第2項有關國有公用財產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 用或不經濟使用之認定原則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