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2:28

國有財產法第34條第2項有關國有公用財產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 用或不經濟使用之認定原則

主管機關: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發文機關: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發文日期: 108.02.01
發文字號: 台財產公字第1083500055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國有財產法第34條第2項有關國有公用財產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 用或不經濟使用之認定原則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