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補充核釋本部50年5月25日台財稅發第03497號函,本函係適用於稅捐案件依法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認為復查決定違法或不當,原處分機關應重行查核,撤銷復查決定之情形。稅捐案件依法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認為復查決定及原核定稅捐處分均違法或不當,且無重行查核必要,撤銷復查決定及原核定稅捐處分者,非本函適用範圍
主管機關: |
財政部賦稅署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107.03.15 |
發文字號: |
台財稅字第10704536520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生效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