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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8 23:10

財政部令:補充核釋本部50年5月25日台財稅發第03497號函,本函係適用於稅捐案件依法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認為復查決定違法或不當,原處分機關應重行查核,撤銷復查決定之情形。稅捐案件依法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認為復查決定及原核定稅捐處分均違法或不當,且無重行查核必要,撤銷復查決定及原核定稅捐處分者,非本函適用範圍

主管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
發文機關: 財政部
發文日期: 107.03.15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704536520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生效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