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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北關稅局辦理緊急救難、救濟、防疫進口物資通關作業流程」第3點、第4點及第6點規定,並修正名稱為「臺北關辦理緊急救難、救濟、防疫進口物資通關作業流程」,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發布機關: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發布日期:
110.02.24
發布字號:
北普秘字第1101009701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臺北關辦理緊急救難、救濟、防疫進口物資通關作業流程
內
容:
詳附件檔案
圖表附件:
臺北關辦理緊急救難、救濟、防疫進口物資通關作業流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