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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修正「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第4點附件2、附件3,自102年11月1日生效
主管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
發文機關:
財政部
發文日期:
102.06.06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204561600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生效狀態: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
生效日期:
102.11.01
法規名稱:
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