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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出納管理手冊」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財政部國庫署
發文機關: 行政院
發文日期: 102.02.23
發文字號: 院授財庫字第1020052465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出納管理手冊」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出納管理手冊
明: 修正「出納管理手冊」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容:
 

出納管理手冊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十一之一、各機關宜指定曾研修會計、帳務處理、內部控制(稽核)或其他相關課程者擔任出納管理人員。

          各機關主辦出納及出納管理人員至少每三年應參與相關訓練或講習課程。

二十四、零用金係因應緊急及各項零星支付而設置,各機關零用金用以支付在一定金額以下之經費支出;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零用金之申請:

年度開始,各機關出納管理單位為應緊急及零星支用,應參酌實際情形在國庫主管機關或權責單位核定零用金額度內,簽會會計單位並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提取定額現金,備作零星支用。

(二)各業務承辦單位因業務需要,得經其單位主管及主辦出納或其授權人核准,向出納管理人員借款備付零用,惟應自借款當日起算三日內檢附支出憑證辦理核銷。

(三)各機關以零用金支出之費用,其原始憑證(發票或收據)應由經辦人員粘貼於「粘貼憑證用紙」上,檢附經會相關權責單位及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之核准,向出納管理人員領取。

(四)零用金支付後,出納管理人員應將支出憑證予以編號加蓋付訖及日期章,隨時逐筆登入零用金備查簿,於支付相當數額時,按類別整理歸類,填具零用金支用清單及總表,連同支出憑證,經主辦出納或其授權人核章後,送會計單位審核,依規定程序撥還。

(五)會計年度終了時,應依規定辦理零用金之結轉或繳回。

五十三、為加強出納管理,各機關應依照本手冊及相關規定,落實逐級督導,並實施查核:

        (一)各機關至少每年應自行辦理定期及不定期查核各一次。

        (二)上級機關應對所屬辦理不定期抽查。

五十四、各機關實施出納事務查核,應組成查核小組辦理。其人員由會計單位、人事單位、政風單位及相關單位派員參加。

五十五、出納事務之查核要項如下:

(一)出納手續是否符合規定。

(二)庫存現金數目,是否與會計紀錄符合,有無私自墊借或以單據抵現情事,有無與核定額度相符。

(三)傳票送達後,辦理收付款項,是否迅速。

(四)保管之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保管品等,是否與帳面相符,是否每月提供經奉核之存庫保管品專戶之明細資料供採購單位勾稽用。

(五)各種出納帳表,是否齊全,相關紀錄有否翔實完備。

(六)收付款項,是否隨時登帳及依規定期限悉數辦理繳庫。

(七)暫收款、收據貼印花及保管時間,是否能遵照規定辦理。

(八)零用金支付之每案金額有無超過一定金額,保管是否妥善,有無隨時登記零用金備查簿,結存數與未報銷單據金額之總額,是否與零用金之金額相符。

(九)自行收納之各項收入,有無依照規定保管、使用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十)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之使用是否良善。

(十一)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保管品等之出納有無依照規定程序處理,有無隨時登記,其實際結存金額與帳面結存是否相符。

(十二)國庫或金融機構所送機關專戶存款對帳單及保管品對帳單有無與帳載數核對,如有差額,出納管理單位有無查明其發生原因是否正當,並編製「存款差額解釋表」等。對帳單回單有無儘速寄回原代庫機構。

(十三)出納管理人員有無任相同工作六年以上之情形,休假代理制度有無貫徹實施。

(十四)主辦出納及出納管理人員有無每三年參與相關訓練或講習課程。

五十六、各機關實施出納事務查核結果,應報告機關首長,如有缺失事項,應限期改善並列管追蹤;如缺失事項涉及重大弊端者,應陳報各該管上級機關。

        前項各機關查核結果,得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