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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規定條件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具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之非營業人,雙方採月結制結算帳款,得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主管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
發文機關: 財政部
發文日期: 101.01.04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000448070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生效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