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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進口人虛報進口未經核准輸入醫療器材,經衛生主管機關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57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責令進口人限期退運,且進口人已依限辦理退運者,免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論處。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11310027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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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131002740號令訂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