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 097000479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條;並自96年7月6日施行
2.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 106019775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但第6、7條規定,自106年1月20日施行
3.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經濟部經工字第11104603230號令、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10465098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條(原名稱: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新名稱: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並自111年1月1日施行至120年12月31日止
4.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經濟部經產字第11251038190號令、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20467442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12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至12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