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80061251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
2.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800700550號函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3.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900598560號函修正分行第5點、第7點及第9點規定,並自109年9月16日生效
4.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004703450號令修正第3點規定,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5.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10467748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點,並自112年3月1日生效
6.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200573390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12年8月1日生效;但第3點第2款但書、第5點規定,自112年11月1日生效
7.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20064953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點,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