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二月三日臺灣省政府(72)府法四字第 140300 號令
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臺灣省政府(72)府法四字第 103475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台北市政府(72)府法三字第 7905978
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高雄市政府(72)府法一字第 33799
號令公布發布全文 2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四月六日臺灣省政府(81)府法四字第 9473 號令修
正發布第 6、7、9、9-1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四月六日臺北市政府(81)府法三字第 81016469 號
令修正發布第 6、7、9、9-1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四月六日高雄市政府(81)高市府法一字第 7655 號
令修正發布第 6、7、9、9-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臺灣省政府(83)府法四字第 77649
號令修正發布第 9-1、15、19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台北市政府(83)府法三字第 8306076
3 號令修正發布第 9-1、15、19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高雄市政府(83)府法二字第 31480
號令修正發布第 9-1、15、19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 1070023412 號公
告本辦法改由「財政部」管轄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財政部台財人字第 10800046460 號
令、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 1086012694 號令、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考
字第 10801076101 號令會銜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