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六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50456729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70453815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條;並自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施行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原名稱:個人或公司適用產業創新條例延緩繳稅及緩課所得稅辦法;新名稱: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704685480號令修正發布第 6、7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當然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