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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11110279043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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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09705501090  號令、法務部法檢字第 0970801494 號令、中央銀行台央法字第 0970025453 號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字第 09700146050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09805501780  號令、法務部法檢字第 0980801278 號令、中央銀行台央法字第 0980018699 號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字第 09800195000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號公告第 6  條所列屬財政部「關稅總局」及「關稅局」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月1日起分別改由財政部「關務署」及「海關」管轄
3.中華民國106年 6 月 22 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106101291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條;並自106年6月28日施行(原名稱: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申報及通報辦法;新名稱: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
4.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1110279043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