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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11410008053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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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09705501090號令、法務部法檢字第0970801494號令、中央銀行台央法字第0970025453號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字第09700146050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09805501780號令、法務部法檢字第0980801278號令、中央銀行台央法字第0980018699號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字第0980019500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 條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6條所列屬財政部「關稅總局」及「關稅局」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月1日起分別改由財政部「關務署」及「海關」管轄
3.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06101291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條;並自106年6月28日施行(原名稱: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申報及通報辦法;新名稱: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
4.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1110279043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5.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1410008053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3條、第4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