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合意解除買賣契約撤銷原契稅申報其退稅請求權時效期間為5年並自契約解除之日起算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4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80400919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台財稅字第0980400919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