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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意解除買賣契約撤銷原契稅申報其退稅請求權時效期間為5年並自契約解除之日起算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4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80400919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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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台財稅字第0980400919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