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67年7月21日總統(67)臺統(一)義字 2547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4 條
2.中華民國73年4月16日總統(73)華總(一)義字 1849 號令修正公布第1條;並增訂第12條之1及第12條之2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4條第5款、第7款、第11條後段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3.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令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221號修正公布第4條及第1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