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五)工程技字第09500425880號函訂定全文 61 點
2.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09600349260號函修正第 34、46 點;增訂第 59~63 點;原第 59~61 點修正並遞改為第 64~66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3.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09600527890號函修正第 41、48~69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4.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 09700056830號函修正第 21~27、36、39、40、59 點
5.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促字第09700549300號函修正第 13、14、16、41、55、59、60、62 點;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042550725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