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89年5月24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工程技字第 8901351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8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90年10月17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0)工程技字第 90039319 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3.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0940047226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0950051203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促字第0990044042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增訂第4條之1;並自發布日施行
6.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042551577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第17條至第19條、第21條、第24條至第2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7.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082551001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6條、第9條、第15條、第20條至第22條、第24條、第25條及第2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但第6條施行日期由財政部另定之(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0825523960號令定自108年9月30日施行)
8.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092551544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之1、第9條、第13條、第24條及第2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9.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102551726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4條、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7條、第18條及第2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