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院授財庫字第09400309410號函修正,自94年7月1日生效
2.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院授財庫字第10103732090號函修正第21點,除第1款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院授財庫字第10200524650號函修正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院授財庫字第10503734560號函修正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院授財庫字第10803786470號函修正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