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000177640號令訂定全文13點,並自100年9月1日生效
2.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400058880號令修正第7點、第8點、第10點規定
3.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600521780號令修正第6點、第7點及附件2、附件5、附件7、附件8,並自106年8月1日生效
4.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700742660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第7點、第8點規定
5.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9045089800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第8點、第13點;增訂第14點、第15點、第16點;刪除附件1至附件9,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6.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300575600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刪除第12點、第13點、第14點、第15點、第16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