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84年7月24日財政部關稅總局臺總局訴字第84104786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88年3月25日財政部關稅總局臺總局訴字第 88102054號函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90年2月5日財政部關稅總局臺總政訴字第90600294號函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90年4月24日財政部關稅總局臺總政法字第 90600338號函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90年12月3日財政部關稅總局臺總政法字第90600487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部分規定(原名稱:海關緝私案件復查審議注意事項;新名稱:海關復查委員會審議注意事項)
6.中華民國91年5月14日財政部關稅總局臺總政法字第91600708號函修正發布
7.中華民國92年9月25日財政部關稅總局臺總局法字第0920106543號令修正發布,自92年11月1日起施行
8.中華民國93年5月7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法字第0931007627號令修正發布
9.中華民國93年8月23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法字第0931014422號令修正發布
10.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法字第 10110067271號令修正發布第12點、第19點、第28點,並自101年9月6日生效
11.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稅字第1021026027號令修正發布第24點
12.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稅字第1121015002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
13.中華民國114年9月17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稅字第1141024859號令修正發布第1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