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80455177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900256910號令修正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200096220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3年1月1日生效。
4.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504604570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6年2月1日生效。
5.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804033920號令修正全文18點,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6.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104662320號令修正發布第15點,並自112年10月1日生效。
7.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300562680號令修正發布第11點、第14點,第11點自即日生效,第14點自113年7月1日生效。